【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计算赔偿数额呢?】
时间:2023-12-28点击率:771地点:

刘某与李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在一次性支付总房款百分之六十的两个月内,李某为其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后李某拖延办理,请问违约责任在合同没有约定时,怎么认定的?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件中,刘某已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身义务,但李某却拖延甚至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时,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但是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修改,对于违约金的确定存在较大障碍。据此,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违约赔偿数额。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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