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逾期的违约金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
时间:2023-11-22点击率:695地点:

某建设公司是某工程项目的发包方,现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至法院,建设公司提出承包方工程逾期交付,要求支付违约金,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首先需要明确实际的竣工日期。在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各执一词发生争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可知,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在确定实际的竣工日期后,若其确实晚于约定的日期时,此时,可以认定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其基于合同债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工期逾期违约金请求权已经产生,此时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如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中明确提出工期索赔相关事项的,比如明确要求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主张应当将工期逾期违约金与工程款进行抵扣等,可以认定为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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