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必须向仲裁委所在的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吗?】
时间:2023-11-14点击率:657地点:

刘某因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生效,但是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请问必须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并非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文书,属于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因此,如果要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需要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起诉或是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所在辖区法院均不是前后对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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