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时间:2023-09-25点击率:681地点:

张某是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多次损害公司利益,该实业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也就是说,该实业公司在作为法人提起诉讼时,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是张某作为实际侵害人,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自己。

第二、我国《公司法》提供了其他的救济途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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