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之规定:“由于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上述情况发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第一:如果坠落物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那么第一责任人为业主本人。此时,除非合同里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该坠落物负有管理职责,否则,物业公司不担责。
第二:如果坠落物属于共有部分的,第一责任人为全体共有人。但是这种情形下,小区业主通常会将维修养护职责委托给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除此之外,应当弄清楚坠落物的原因。如果系因年久失修造成的,则需要查明年久失修的部位是否经过了保修期。尚未经过保修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经过保修期的,第一责任人是全体业主,如果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害系因物业公司维修管理不善所致,则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