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工作外出遭遇车祸造成脑损伤,经鉴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刘某父母因病逝世,刘某至今未婚,请问人民法院在为刘某指定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一般会考虑什么方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刘某未婚且父母因病逝世,故监护人应考虑“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在“其他近亲属”存在一人以上均愿意担任刘某监护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时,将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