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的构成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一、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二、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三、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适用法条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参考以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主要参考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三百条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