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张某一直在香港工作不常回内地,故刘某每年都会去香港3-4次。2021年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刘某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户籍所在地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张某,且刘某表述无张某及其亲属其他联系电话及地址。后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并作出民事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婚姻自主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权利。婚姻自主权的内容中包括结婚自主决定权和离婚自主决定权。离婚自主决定权是指婚姻当事人在夫妻关系破裂,不愿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受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及第三人的干涉。离婚自主决定权,可由婚姻双方合意,如果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即可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离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也应当彼此尊重,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决定。决定离婚的一方也可以依据其婚姻自主权,诉诸法院裁决,最终由法院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作出准予双方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结果。虽然是否离婚由法院判定,不取决于婚姻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但是离婚诉讼中,婚姻相对人有权发表意见表达自己对于离婚的意愿,行使自己的婚姻自主权。离婚自主决定权的内容,不仅体现为自主决定是否离婚,在特定场合下还体现为对离婚意愿的自主表达。
就本案情形而言,刘某在离婚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对张某在离婚诉讼中诉讼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同时客观上使得张某未能在诉讼中自主表达离婚与否的意愿。而在诉讼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如果张某不能在诉讼中表达这种意愿,则她将彻底失去在法律程序中表达离婚与否意愿的机会。因此,刘某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对张某婚姻自主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