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支持?】
时间:2022-11-07点击率:1124地点:

刘某与朱某系夫妻,二人婚后注册成立了一个设计公司,因多次拖欠张某运输费用,被张某起诉至法院,能不能要求刘某与朱某二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呢?


【也迪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设计公司虽由刘某与朱某共同登记设立,并非上述规定的一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但刘某与朱某为夫妻关系,在两位股东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共有。设计公司的财产实际由刘某、朱某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应当认定设计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鉴于张某对设计公司的财务信息状况处于劣势的状态,无法对此进行举证。因此,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本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之外。在刘某与朱某不能就设计公司的财务状况提供相关证据,在公司财产完全由刘某与朱某二人实际控制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公司财产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混同。故刘、朱二人应对设计公司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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