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和“包修”,你能弄清楚吗?】
时间:2022-10-26点击率:726地点:

张某与某暖通公司签订了《暖气片系统销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包修期为两年,主机保修期为三年,自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两年后,暖气片主机已经完全不能正常工作,张某联系暖通公司上门维修,并花费2400元。暖通公司对此拒绝进行赔付。


【律师解答】

第一、包修与保修并非同一概念。“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整机或者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内,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经营者负责修理,且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故拒绝,同时还需承担各项费用。“保修”是指非三包的商品或者三包的整机或者主件在三包期外,但是尚处于保修期内,经营者仍需提供维修服务,不收取维修费用,但是可以向消费者收取零件、材料等成本费用。张某的暖气片包修期为两年,目前已经过期,暖通公司有权收取相关的零件更换费用。也就是说,张某支付的2400元,需要区分是否全部均为零件的更换费用。

第二、张某与暖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自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的,法院一般会予以尊重。在无法确定设备调试合格的具体日期时,以发票的开具之日起进行计算。发票的开具日期无法确定的,以合同的签订之日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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