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拒绝理赔?】
刘某因汽车手刹失灵与后车相撞,在车内死亡。经医疗机构认为刘某死因不明,《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记载为“不排除猝死”。在鉴定中心对刘某做完尸表检验后,家属表示希望将刘某尽快安葬。在安葬两天后,鉴定中心表示暂无法确定死因,需进行尸体解剖,但已无法进行解剖鉴定。刘某生前有投保意外险,现保险公司以合同中约定“因猝死造成身故的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刘某的丈夫还有可能获得理赔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刘某驾驶车辆手刹失灵导致汽车在坡上发生快速下滑并与后车发生碰撞确属意外事件。《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刘某死亡原因为“不排除猝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尸表司法鉴定期间家属申请提前处理尸体,导致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一方面,刘某丈夫的行为致使刘某死亡原客观上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普通大众不能准确理解尸表鉴定与尸体解剖鉴定之间区别实属正常,同时希望将死者尽快安葬的想法也合情合理,因此,法院会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判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保险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