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实业公司的股东,占股百分之85。后刘某作价3.3亿将股权出售给某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2亿元后,刘某配合其办理变更登记;剩余的1.3亿元在实业公司酒店项目落成后30天内支付。在酒店项目落成后一年,建筑公司推脱支付。解除合同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建筑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真的致使《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迟延履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虽然建筑公司存在尚未支付剩余1.3亿元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但刘某作为股权的出让方,其转让股权的目的在于收取股权转让款,迟延交付1.3亿元股权转让款虽使其遭受损失,但是通过股权买受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目的仍能实现。
2、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收益权还包括公司经营决策权等多种权利。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目标公司的员工、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除应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外,还应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尤其在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受让方已经支付大部分款项、且已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情况下,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并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不应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