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其中张某占股90%,刘某占股10%。现张某抽逃全部出资,刘某召开股东会除名张某的决议法院会确认有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股东除名决议有效应当满足:因股东完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股东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那么,在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时,张某作为大股东的表决权能否被排除在外?
一般认为,在拟被除名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除名权是形成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即享有单方面解除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因此,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张某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该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