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某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因资金周转问题,地产公司将全部地上建筑物转卖给某科技公司,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刘某因向住建局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遭拒后将住建局起诉至法院,请问法院会支持刘某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只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存档备查或者将商品房购销合同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记载;这种备案行为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基于管理的需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未办理不会影响签订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影响到物权的变动。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行为未对任何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可知,法院将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