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汽车与杨某的车发生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责。在事故发生前,刘某已在一个记分周期里累计记分达到12分。在申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
【也迪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被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被停止使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并不当然符合保险合同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