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育有一子小刘,小刘在成年后整天呆在家中无所事事,不听从父母的劝告外出工作,刘某与张某无奈,遂要求小刘搬离家中。小刘不愿意便起诉至法院,并主张其对父母的房屋拥有居住权,法院会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法律予以尊重;如果父母不愿意继续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也无不当之处。本案中,小刘成年后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美好生活而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刘某与张某对成年子女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房屋也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刘二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该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小刘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