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处分公司资产有效吗?】
时间:2022-04-18点击率:776地点:


某资产公司的三名股东李某、吴某、谢某与某地产公司的两名股东刘某、张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李某、吴某、谢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与张某。股权转让款由资产公司以申请银行贷款资金的方式向李某、吴某、谢某支付,请问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既要符合民法典的基本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和股东各自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公司在存续期间应保持一定规模的财产,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公司盈余分配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公司财产。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以资产公司的银行贷款来支付刘某、张某应当向李某、吴某、谢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是以资产公司的资产来支付股权转让款,处分了资产公司的资产,损害了资产公司的公司利益及公司潜在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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