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了一个贸易公司,二人各占股百分之50。公司因经营不当,拖欠大量债务,请问债权人请求刘某、张某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据此可以认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张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二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案中,贸易公司由刘某、张某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二人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张某、刘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可以认定该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两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