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刘二、刘三系亲生兄弟。三人父母已于2001年车祸去世。现刘二与刘三发现,刘一未经二人同意,将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刘二与刘三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那么,在刘二、刘三未以书面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尚未分割,此时便以转化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