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单纯的民事经济纠纷本来就是公安机关不应插手、处理的事项。
公安部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5年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更不得从中牟利,因此,公安机关不管单纯的民事纠纷是对的。
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比如防止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刑事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谋取私利;防止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还人”。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民事纠纷存在其解决途径,可以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使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当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时,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