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朱某系夫妻,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将房屋登记在5岁的儿子小朱和朱某名下。小朱成年后,刘某与朱某协议离婚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小朱认为父母的分割未经自己同意,应属无权处分。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小朱仅5岁,此时的赠与仅能由其父母代为接受。此时就会出现接受赠与人与赠与人皆为小朱父母的情况,即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一般不认为会发生合同的效力,即赠与不成立也未生效。另外,在刘某与朱某协议离婚过程中,二人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进一步表明,刘某与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朱,因此小朱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