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可以不使用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商标经注册核准后,一段时间不使用是被法律所允许的;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的,也被法律所允许。
第二、在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何为“正当理由”呢?包括三类:(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需要注意的是,经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自撤销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