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工地被被坠落的木料砸中头部,因承包人未及时送医而致耽误治疗时间,造成死亡。因承包人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妻子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后一审法院在计算总赔偿金为120万元,并扣除了已获赔的10万元,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若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
第二、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刘某为承包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刘某的继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