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我们都知道,如果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在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因为这种实习是该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原则上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仍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以及相应的安全教育。
但除了学校安排的实习,实际上很多学生在校期间,也会选择自己寻找机会提供劳动换取劳动报酬,以供自己生活、学习使用或补贴家用。
并且也有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这些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劳动部曾经印发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规定明确指出一般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但仅根据该规定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所以,在校大学生自主与校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若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必然排除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