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2021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对下列案件予以重点关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七)劳动争议案件;(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会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