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占股百分之45,后其因车祸去世,请问股东资格可以被刘某的儿子和妻子继承吗?继承后尚未办理登记可以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1、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是全面的、概括的继承,既可以继承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继承股权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2、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不影响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因此,在公司章程无限制行规定的情况下,刘某的儿子和妻子可以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但是该规定只是行政管理和公示的需要,股东的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也不影响继承人基于所继承的股权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