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系意外的,就仅需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吗?】
时间:2021-12-20点击率:865地点:


【也迪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那么对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呢?

因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司法审判实践中既需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还需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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