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邀请曾某掰手腕,曾某同意,比赛过程中曾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曾某能否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掰手腕能否属于文体活动呢?法院多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力量较量中展现自身素质和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竞技性体育属于文体活动中的一种。
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判断曾某参赛是否自愿?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如刘某强迫曾某与其掰手腕的,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应认定曾某系自愿参加比赛。需要注意的是,若刘某只是在双方僵持过程中猛然发力导致曾某受伤的,不能认定刘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刘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曾某也是自愿参加比赛的前提下,此行为系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刘某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