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股东,现刘某因要求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被拒绝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由此可知,《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作出了不同规定,前者在性质上属于相对公开的材料,故股东查阅这些材料无须受限;而公司会计账簿,以及形成会计账簿所必需的原始凭证则包括了公司对外交易具体数额、交易对象、交易价款等商业秘密,故需要赋予公司审查股东行权目的之机会,要求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查阅的内容和目的,该前置程序属于法定条件,应严格履行,以防止股东不当行使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刘某作为股东可随时要求查阅复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对于会计账簿,则需履行书面向公司申请查阅的前置程序。若刘某未履行前置程序便起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将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