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入职某公司时,承诺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离职后公司将其在职期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支付。现刘某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举报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亦另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二、即使公司关于其已直接向职工支付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主张属实,该做法亦已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已涉嫌恶意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能据此推导出公司已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缴存义务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