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合同》中的专项培训?】
时间:2021-11-17点击率:1073地点:


刘某是某餐饮公司的厨师,后公司选中刘某与张某一同前往某培训学校进行为其一个月的学习,培训费用为10000元,由公司负担。刘某与公司在培训前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为其一年的服务期。半年后刘某离职,服务期赔偿金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为特定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能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条款。

如何认定专项培训是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重点。专业技能培训是指为了提供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进行的培训,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那些面向全体员工的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可成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本案中,刘某是被公司特别选中,培训内容若是为了提供其专业能力,胜任更高水平工资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项培训。刘某未服务满一年离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