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股东刘某因对股东会决议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作出的决议,诉讼过程中欲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请问决议撤销之诉还能继续进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恒定原则”,原股东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将股权全部转让的,不影响他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在股权转让结束后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股东李某具有拘束力。同时,受让股东李某可以申请代替刘某的诉讼地位或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具体的诉讼地位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