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为某科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还要求某科技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约定的担保期限均为两年。请问,实业公司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什么时候才开始计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反担保所担保的对象并非主债权,而是主债权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从此种意义上讲,反担保是担保的担保。鉴于反担保是担保的担保,故主债权的担保人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承担了主债权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反担保合同签订时,反担保人所担保的债权其实尚未发生,反担保人实际上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一种担保。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因此,实业公司只有在科技公司的债务到期后实际后偿还了债务后,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才开始生效,此时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两年。超过两年的,科技公司的子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