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不开店能退加盟费吗?】
时间:2021-09-30点击率:865地点:


刘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的“炸鸡”餐饮项目招商广告,随即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项目许可使用方式为区域代理,使用期限为两年。但是在合同签订后,刘某未开店。一年后,刘某以自己未实际开店且未实际使用公司的经营资源为由,主张全额退还加盟费。

【也迪律师解答】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根据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权限范围,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单店合同和区域代理合同。单店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具体地址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区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区域内独家使用其经营资源的权利,即特许人不可在授权区域内开店,也不可再授权第三方开店,且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可以选择自行开店或者是进行招商。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后,特许人不得再在该区域许可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相当于被特许人实际占用了特许人在该区域的市场资源。本案中,刘某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某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被特许人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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