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均为某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债权数额分别为400万与900万,均已被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科技公司于去年7月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4月刘某发现张某的债权有部分虚假,请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本案中,在科技公司有足够资产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张某的债权对刘某债权的实现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在科技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暂不会对刘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但是,在科技公司因不能足额清偿所欠全部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张某、刘某均系其破产债权人,此时,刘某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会因张某依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而受到损害,故应认定刘某在获知科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若刘某于去年7月便知晓了科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即视为刘某已知道其权利收到损害。因此,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