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对于公司清算不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1-09-23点击率:1032地点:


刘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仅占股百分之5,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现因公司被吊销未及时清算,债权人将公司全部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未及时清算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承担责任,刘某需要承担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就是说,清算程序启动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二、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无法参与到公司经营中去,另一方面无渠道可以了解到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因此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如果大股东、董事恶意隐瞒,小股东有较大难度及时履行清算职责。为防止小股东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若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