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现在我对其他债权人通过生效的判决确认的债权存有异议,是需要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者调整的,异议人有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但是上述规定并不针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在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释义中明确指出:“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破产债权,同样可能存在异议,但其救济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58条和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仍有异议或者不认可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表明最高法院对于“债权人无权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