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什么情况会不成立?】
时间:2021-08-27点击率:884地点:


朱某、刘某、岳某、张某四人为某实业公司的股东,经三名股东一致同意李某购入刘某的全部股权(55%)。朱刘岳张四人召开股东会,作出分配公司上一季度利润的股东决议,李某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刘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已经其余三名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李某已成为实业公司的新股东。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 我国《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李某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若决议作出已超过六十天的,李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决议不成立。本案中,李某已成为实业公司的新股东,占股百分之五十五,参会股东的表决权未达到《公司法》及《章程》约定的股东会议决议表决权通过比例(半数)。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