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目前进入了破产程序。前两天我收到了管理人的通知书,要求我返还公司在破产前向我偿还的债权(仅偿还了一半),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退还呢?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以下情形中,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管理人的请求: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4、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