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前六个月内偿还的债权,都需要退还吗?】
时间:2021-08-27点击率:935地点:


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目前进入了破产程序。前两天我收到了管理人的通知书,要求我返还公司在破产前向我偿还的债权(仅偿还了一半),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退还呢?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以下情形中,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管理人的请求: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4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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