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从判决【(2021)云03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中来看,钱某(被打者、实施强制猥亵者)到金某(打人者、被强制猥亵者母亲)家里购买烟叶时,对金某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金某归来后,用木棒对钱某实施殴打。后经司法鉴定,钱某此次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后来金某自己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从案情看,金某确实持木棒对钱某进行殴打,且造成钱某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金某并非无故殴打钱某,是在女儿被强制猥亵的情况下,丧失理智实施的行为,且按照一般正常人的思维来说,不能对此时的父母有过高的苛求,这种情况下,钱某之所以被殴打就是因为其先前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钱某对殴打行为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可对金某从轻处罚。
并且,金某在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行为,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各种情节,对于金某这种事出有因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院当然可以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