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器材公司的债权人,因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权,刘某与其他三名债权人一起向法院申请器材公司破产,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联系不上了,有影响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可知,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第二、《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此条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那么,在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通知到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公告期限为七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