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物权法》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不仅不利于保障权利人权益,多头登记也提高了成本。
为了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发文字号:国发〔2020〕1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除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外的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