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不被法院执行?
时间:2021-07-07点击率:731地点:


我之前为了买房向某小贷公司借了钱,并办理了债权文书的公证。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在存在以下情形时,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但是若存在(三)、(四)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程序已终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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