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借钱买房,向陈某借款80万元,借期两年,双方还约定无论借款已到期多少年,只要陈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就不得拒绝向陈某履行债务。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具体到本案中,若陈某在与李某的借款合同到期后三年内没有对李某提出还款请求,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会丧失诉讼时效的期限利益。此后陈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李某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陈某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再被法院支持。
第二、陈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借款已到期多少年,只要陈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就不得拒绝向陈某履行债务”这一条款,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而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也不会被法院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