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陈某将自家的二层楼房及露天院子全部租赁给江某使用,江某将一楼和露天院子转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在露天院子中存放针织类货品,一个月后,露天院子发生火灾,同时造成了住在二楼的江某出现财物毁损,请问谁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无论江某的转租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陈某的同意,在房屋发生火灾出现损失时,江某都应当对此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火灾发生的原因需要经过公安消防部门的现场勘察与判断,在确定起火点与起火部位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原因在于,承租人与转租人均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最后确定起火点是李某的针织物品存放点的,那么李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江某若已经向陈某支付的赔偿款项,可以向李某追偿。
【律师提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