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看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进行了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车辆的所有权都归女方,但是所欠房贷,车贷均由男方偿还。并且同日他们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我想了解,这份协议显失公平,但是已经公证了,是否还能撤销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惯例,双方拿着已经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进行公证时,公证机关通常会审查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了解、清楚,是否是自愿签订的,并预告法律后果。只有双方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公证。因此,可以知道,双方对协议内容是没有相左意见的,且该协议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见,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
【律师提醒】
本案中,如果主张撤销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在签订合同是主张撤销一方无经验,导致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无法撤销婚内财产约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