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可能因为业务调整、结构变动等原因,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旧按照刚开始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履行,但原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已经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者分立为数个公司的情形,甚至还有个别单位,专门为了逃避债务或者阻碍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意进行多次分立、合并。
若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无争议,没有矛盾,劳动者一般也不会注意到这一点,更不会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往往劳动者会陷入不知向谁维权的窘境。
如果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在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果分立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所有单位都是当事人。
【律师提醒】
而就单位合并来说其实更简单,若在合并后发生劳动争议,当然应当以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若在合并前发生劳动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也应当以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