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金某经实名认证后购买了一个手机号码,一个月后金某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经询问后发现,原来在某网剧播出时金某的手机号遭到了泄露,制作方未进行打码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排斥他人不当侵扰的权利。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既包括不受他人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进行的侵扰,也包括不必陷于明显的被侵扰的危险中。该网剧的制作方在制作过程中未对画面进行适当的处理,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已构成对金某隐私权的侵害。
【律师提示】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时,考量的是其个人生活状态是否有因某侵害行为的介入而发生变化,并且该变化已经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程度的侵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会从一般理性人的感受标准及原被告的提交的证据材料、案件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