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对于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扶养幼弟这一问题来说,首先要判断姐姐是否有负担能力,如果姐姐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或仅能勉强维持自己生活,当然也就没有扶养未成年弟弟的法定义务。比如就“20岁女孩需养三个弟妹欲轻生”事件中的姐姐来说,其20岁的姐姐扶养三个弟妹确实不现实,这种情况下,不能强行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
此外,姐姐扶养未成年弟弟的,其扶养义务的标准不应过高,应以基本生活保障要求为限承担义务。且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济和帮扶,不应将所有重担都丢在姐姐身上。
而由姐姐扶养长大的弟弟,在姐姐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也应当扶养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