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今年75岁,遂与某老年公寓签订了《看护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老年公寓提供住宿、餐饮、每日清扫等护理项目。某日,邓某请假后外出至附近的超市购物,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邓某的儿子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尽到看护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
第一、邓某与老年公寓的协议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包括:住宿、一日三餐及房间清理,表明邓某并不属于病情危重,需要着重监护的对象。邓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公寓无权任意限制其外出。如果仅仅因为邓某是老年人而随意的加重老年公寓的责任,是对公平原则的严重违反,与法理违背。
第二、邓某的死亡是突发疾病导致的,发病时也并未处于老年公寓的场所内,老年公寓无法提供及时救助是无法苛责的,并不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老年公寓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